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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20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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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这是一种可怕的力量,是可以毁掉每一个身涉其中的无知少年。善良的人们啊,难道对社会中存在的这种残害祖国未来希望的行为和现象熟视无睹吗? 三、中学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的崔某,失去了最初的教育机会,他是带着不辩是非,不明事理离开学校、走入社会的。这种认为已无法教育的学生只能抛向社会的行为,也许是学校无奈的选择:喊了几十年的素质教育真正实行起来还是名符其实的应试教育,我不得不为目前的教育前景感到深深的忧虑。作为一个教育者,要受到来自教育主管部门、社会、家长的种种压力,当升学率成为命根子,当升学率仅仅成为衡量一个学校好坏标准的时候,当升学率成为维持一个学校生存下去的理由时,这些所谓“害群之马”的学生的前程和未来,又有谁关心过?又怎么能得到社会真正的关心和爱护? 尊敬的法官大人,我今天并不是利用华丽的语言为一个被告人解脱罪责。我是想通过我的努力,让大家都来关心和帮助这些失足的青少年朋友,都来关切青少年犯罪这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让各部门、让每一个人都伸出我们的双手,使他们回到温暖的社会中来,悔过自新,自食其力,回归人性。让一个不幸的家庭少一点牵挂和遗憾;让我们的社会少一份惊恐和害怕;让我们身边多一份希望和温馨。我的辩护结束,谢谢大家! 审判长:公诉人还有没有答辩? 公诉人:没有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的陈词。 崔明:我知道我做错事了,不该去抢学生的钱,触犯了国家法律,我罪有应得。但是,我还是希望法庭给我悔过自新的机会,宽大处理,我一定痛改前非,永不再犯。 张德:我知道我错了,我请求法庭原谅我是初犯,又是从犯的事实,给予我宽大处理,重新做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3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把被告人带下去。 审判长:传被告人崔某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全体起立。 审判长: 环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书 (2003)环中刑初字第80号 公诉机关:环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明,男,17岁,壮族。被告人张德,男,16岁,壮族。两人均系苍南嘉兴镇人。无职业,无前科。2002年11月因本案被收容审查,12月1日被逮捕。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崔某、张某使用暴力,多次抢劫嘉兴中学学生钱物,甚至入室抢劫,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负刑事责任,要求从重处罚。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崔明并未使用暴力抢劫,仅属于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崔某的行为后果具有深层的社会、家庭和学校因素。另外,崔某、张某在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作案,应从轻处罚,免于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相威胁,多次抢劫学生钱物,甚至入室抢劫,情节恶劣,危害极大。公诉人指控的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明的辩护人提出“未使用暴力,属于扰乱学校秩序”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但对崔某走上犯罪道路所分析的原因,本院给予重视。对崔某、张某属于未成年人作案应免于刑事处罚,不予采纳。但给予量刑上的减刑处罚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以从犯从轻处罚,在量刑上酌情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条第 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徙刑10年。 被告人张德犯胁同抢劫罪,判处有期徙刑两年。 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执笔人:覃雨(老师) 审判长:蒙莉桦 审判员:周 双 谭妙莲 200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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