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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20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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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1):学生们都是自愿给你钱吗? 崔明:……是。 公诉人(1):审判长,请允许我询问在坐的被害人。 审判长:可以。 公诉人(1):被害人(1号),请你说出当时被告人崔明对你抢钱的情况。 被害人(1):第一次是把我们带到一个小巷子里去,然后就问我们有没有钱。 公诉人(1):他问你,你就给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1):不是。如果不给他,他就要打我们,我怕挨打,就把钱给了他。 公诉人(1):当时你们多少学生? 被害人(1):有三个。 公诉人(1):当时你们就没有反抗? 被害人(1):不敢反抗。 公诉人(1):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长:辩护人,你们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2:有,被告人崔明,在你们实施十多次抢学生钱物过程中,都是你主动策划的,是吗? 崔明:……是。 辩护人2:被告人张德,你是什么时间,是怎样认识崔某的? 张德:我们在上初中时就认识了,当时觉得崔明够兄弟,对我又好,又谈得来,就跟他好上了,想不到他觉叫我一起去抢学生的钱。 辩护人2:在你们作案过程中,你主要做什么? 张: 我就帮他踩点,学生人多的时候壮壮胆,我可没有抢学生的一分钱。 辩护人2:崔明抢来的钱分给你吗? 张: 没有。 辩护人2:真的没有? 张: 真的没有,不过我跟他一起吃饭过。 辩护人2: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员2:请问被害人2号,你是在什么地方被他们抢过钱的? 被害人2:在宿舍里。 审2: 请把当时的情况说出来,好吗? 害2: 好的,当时是中午吃饭时间,我们有六个同学正在吃饭,他们就突然撞进来,其中他(指着崔明)手里拿着一把刀,要我们把钱交出来,还喊道:有钱拿来给哥子用用,以后可有你们好处,但谁要是敢报给老师,我这刀可认不得人。然后就来我们身上搜,当时我有12块多钱,被他抢去了。 审2:当时你们不反抗吗? 害2:谁敢反抗,他手里拿刀的。 审2:是这把刀吗?(亮刀) 害2:是。 辩护人1:请问被害人2号,当时被告人崔明用刀对着你吗? 被害人2:没有。 辩1:哪么崔明把刀对准谁了?也就是说,他明确用刀威胁谁了?请如实回答。 害2:没有对准谁,就这样拿着刀,反正我们都不敢动。 辩2:我再问被害人2号,在宿舍里,张德来抢你们的钱吗? 害2:没有,他在门口把守,不让我们出去。 辩护人1:被告人崔明,你们把抢来的钱拿去干什么了? 崔明:大部分拿去玩游戏机,有一些拿去喝酒。 辩1:为什么?不去玩游戏机不行吗? 崔明:不行,那东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那个机子,连饭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里面玩个通宵。 辩1:你是未成年人,游戏机老板给你们进去吗? 崔明:怎么不让进去,这年头,只要给钱,哪个游戏厅不让进?见钱不要,哪不叫傻子吗? 辩1:我再问你,你们知道抢学生的钱是违法的吗? 崔明:(摇头)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们家里有的是钱,拿来给我用用点也不错吗?而且我也可以保护他们啦,也算是合情合理。 辩1:我的问话完了。 审判员1:被告人崔明,你说学生们给钱给你,你就保护他们,你是怎样保护他们呢? 崔明:他被谁欺负我就去保护他,帮他打人呗! 审判员1:真是这样吗?请问被害人(1)号,你被被告人抢了几次钱?在哪里被抢? 害1:两次。一次在校外,一次在教室里。 审1:你受到过被告人崔某的保护吗? 害1:(摇头)我们根本没有被他保护过,不给钱给他,他就打我们,给了钱,就不打了,这就是他说的“保护”吧! 公诉人1:审判长,为了证明被告人使用暴力胁迫这一方面,我可以让证人出庭作证吗? 审判长:可以。请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们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2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证人鉴字) 公诉人1:证人,你们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对学生抢劫?当时你们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1:我们是在学校门外面看到他(指崔明)抢学生的钱,时间大概是2002年9月的一个下午吧,当时我们在田里劳动,看到这个人(指崔明)很凶的,拿着皮带,搜这些学生要钱。 公诉人1:你看到学生反抗吗? 证人2:没有反抗,因为有一个学生讲了一句话,就被他用皮带抽了几下,其他人就掏出钱给他了。 公诉人1:当时你们看到被告人张德(指张德)抢钱吗? 证人1:这个人没有抢。 公诉人1:审判长,我们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1:(先举手)请问一下证人,当时你们是看清楚了,就是这 个人抢学生的钱吗?不会看错吧? 证人1:不会错,这个人烧成灰我都认识,因为那天他在 学校外面抢了很多学生的钱。 辩护人1:那么,当时你们看到这些不法行为,为什么不出面制止呢? 公诉人1:反对!辩护人问了与本案无关的话题。 审判长:反对有效。辩护人还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1:没有了。 审判长:证人出庭作证完毕,可以退下。 审判长:现在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陈述观点。 公诉人(1):今天审理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学生钱物一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崔明、张德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被害人、证人,对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崔明、张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多次在嘉兴中学校外对学生实施抢劫,甚至进到学生宿舍、教室实施抢劫,抢劫数额虽然不大,但其性质相当严重,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三、根据两位被告人所供的事实和查问多名被害人、证人得知,被告人崔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起带头和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起补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但他们都是共同作案,从主观故意方面和客观结果方面来看,共同实施了抢劫钱财的行为。因此,两被告都应一起负刑事责任。 今天,我们希望,对被告人崔某、张某通过审判,使其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必须明白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学校带来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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