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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2012-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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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 (75班出演) 一、庭前准备程序 书记员:(组织各有关人员到庭) 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宣哗、哄闹; (4)不准吸烟; (5)寻呼机、移动电话、一律关闭; (6)不得发言、提问;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请法警维护法庭现场秩序。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 人入庭。 (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 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 崔明、张德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到庭。(待到后)现在开庭。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 崔 明:是。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 崔 明:我今年17岁,我家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崔 明: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德,这是不是你的真实姓名? 张 德:是。 审判长:年龄?家庭地址? 张 德:我16岁,我住在苍南县嘉兴镇环北街道。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张 德:我没有受到过任何法律处分。 审判长:环州市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崔明、张德抢劫嘉兴中学学生钱财一案。 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本案审理不向外公开, 并把法庭移到学校开庭。 审判长: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由蒙莉桦、周双、谭妙莲 组成,由蒙莉桦任审判长,书记员由覃沐丹担任并作法庭纪录。 环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威翱、覃莹莹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 谭讳、卢迪作为代表出席法庭。 环州市律师事务所卢河澎、覃柳环分别出庭为被告人崔明、张德辩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或站立方式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被害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害人:谭讳 、卢迪 、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害人:没有。. [二]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1):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环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环检刑字[(2003)第23号] 被告人崔明,男,现年17岁,壮族,家住苍南县嘉兴镇环南街道,无职业,现押于环州市21分队看守所。被告人张德,男,现年16岁,壮族,家住苍南县嘉兴镇环北街道,无职业。 被告人崔明、张德涉嫌抢劫一案,经苍南县公安局嘉兴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崔明、张德两被告,自2000年6月从嘉兴中学辍学回家以后的两年多时间里,整日无所事事,把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消耗在录像厅、游戏机房,父母给的零花钱不够时,就跟家里的人索要,还偷家里的钱拿去玩电子游戏,有时还在外面做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他们的名声在他们舍区里并不好。 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崔明有一次来到嘉兴中学找一个人,发现中学里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零食,这个学生一出手就是一百块,便认定现在的学生很有钱,苦于正无钱玩电子游戏和上网的被告人崔明便把目光锁定在嘉兴中学的学生身上。 于是,从2002年9月起至10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崔明和张德两被告经常利用星期天下午住校学生返校时机,在中学附近几条小道上拦截学生,抢劫学生钱物,作案达10多次,有时还潜入校园,有一次在教室里,两次进入住校学生宿舍抢劫,期间整个嘉兴中学有30多名学生被子抢过。有些学生多次被抢,没有了生活费,造成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被严重干扰。经过统计,他们总共抢劫学生人民币236元9角,还有抢走学生带进学校的米饭、水果、糖等物品多件。 虽然崔某和张某作案时还未年满18岁,但他们的作案手段极为暴力,他们常常以殴打相威协,轻则恶语威协,重则拳打脚踢,甚至动用刀具,被抢学生非常害怕他们,一般都不敢报告给老师甚至报案。因此,崔某、张某的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恐慌可想而知。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明、张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环州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崔明、张德,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你们可以坐下回答问题。被告人,你们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有意见。 公诉人(2):今天法庭内部公开审理你们 涉嫌抢劫一案,你们要如实回答,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2):被告人崔明,你们在嘉兴中学抢夺学生钱物,是不是事实? 崔明:是。 公诉人(2):你们总共抢去了学生多少钱? 崔明:大概200多元。 公诉人(2):这些抢来的钱,你们是在嘉兴中学什么地方抢来的? 崔明:大部分在学校外面,有的在学校内。 公诉人(2):学校里什么地方? 崔明:宿舍里,还有教室里。 公诉人(1):被告人崔明,我问你,你是用什么办法让学生把钱、物拿给你们? 崔明:我开始只是让他们给点钱给我花,他们怕我,就自愿给我。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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