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 歌谱收藏站 >> 剧本库 >> 小品剧本 >> 情感生活剧本 >> 正文
模拟法庭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2012-5-16   浏览次数:
严重的危害结果,给嘉兴中学的学生和家长造成心理上的恐惧在长时间内无法消除。也希望崔某、张某彻底地悔悟,重新回归到善良的人性中来,把握自己正确的人生方向。 谢谢!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阐述自己的观点。
  辩护人(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作为环州市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天河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崔明抢劫案的一审辩护人。指派卢河彭作为被告人张德的一审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就环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崔明、张德抢劫案指控辩护如下:
  一、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崔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嘉兴中学钱物,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客观上的行动,符合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其实,公诉人忽视了三个最基本的事实,①被告人崔某在作案时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是非判断。也就是说,我的当事人还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具有辨别重大是非 能力。一个缺乏是非判断能力的人,又怎样存在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呢?②抢劫罪应该以明显的暴力倾向和胁迫方法作为标准,而我的当事人崔某在作案中使用很少或没有使用暴力,偶尔使用刀具而并没有把刀指向指定的某某人,这种行为不能叫做暴力。③我曾经到过各学校去调查,发现学生之间大同学抢小同学的钱比比皆是,同学们在学校用钱普遍感到不安全,但是又有多少抢别人钱的学生被判为抢劫罪呢?这一情况又引起多少司法机关、学校、家长的重视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样是一个未成年人,他的行为就可以被判为抢劫罪,这种重判的结果是毁掉了一个少年的前途,没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这不违背了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吗?
   因此,我的当事人的行为,只能是严重干扰嘉兴中学正常的学校教学、生活秩序来定性,而不能作抢劫罪定性。谢谢!
  审判长:请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
  公诉人(2):刚才辩护人讲到被告人崔某还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没有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真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要弄清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对于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①不满14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②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负少数几种严重刑事犯罪的责任,即只对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负刑事责任。③已满16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就具有了辨认自己行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从以上法庭调查中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崔某、张某在抢劫学生钱物时都已年满16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崔某、张某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辩护人说,被告人崔某没有把这把刀具体指向谁,便不构成暴力胁迫,真是笑话:一个蓄意抢劫的人只要他手里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尽管不指向谁,谁不心惊肉跳呢?至于说到各中学里学生都被大同学抢钱,而且都不被处罚,现在我问问大家,我们环江一中里,每天是不是都发生着暴力抢劫案呢?恐怕没有吧?
  审判长:请辩护人答辩
  辩护人(2):谢谢审判长,我作为被告人张德的辩护律师,有必要对公诉人对我当事人的控诉实行辩护:公诉人称,在抢劫嘉兴中学生钱物过程中,张德与崔明共同实施了抢劫犯罪行为,我不同意公诉人的观点。理由有3点:(1)被告人某在跟崔某作案过程中并未年满16周岁,按照刑事责任年龄来看,没有型事责任能力。(2)张某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不仅是从犯,起次要作用。而且从未动手,只是跟随在崔某身边,从客观上存在被崔某蒙骗、利用的可能,在主观上并不存在实施抢劫和干扰学校学生的意图,这一点从被害人提供的情况和证人提供的证词相吻合。(3)从崔某抢得钱物分配结果看,张某几乎没有得到,也不想要崔某的一分钱,就是说,不存在共同占有脏物分配,这也是失去了共同作案协同犯罪的依据。所以。不管是从主观,还是客观上看,张某不能算为共同犯罪,应免于刑事处罚,还给我当事人张某一个清白。
  从张某的供词中,我们可以看到,张某今天站在法庭上的结果是交友不慎造成的,作为未成年人的张某,应该听从老师的教育,不交损友,要善交益友,乐交铮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可能。那种不分是非,把“哥们儿”义气当作友情的想法,应该成为我们在坐同学们深刻的教训。不要犯张某同样的错误。也希望张某吸取这次铭心刻苦的教训,从此改过自新,远离邪恶。我的辩护结束,谢谢!
  审判长: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1):针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所作所为,我认为免于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因为张某明知道崔某是在抢劫他人财物的前提下,还要多次跟随崔某充当帮凶,起到辅助犯罪、协同犯罪的作用,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能在量刑上予以减刑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给社会上准备实施团伙犯罪的人起到良好的警戒作用。
   审判长:辩护人继续进行答辩。
  辩护人(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实行辩护,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载着沉重的责任。因为我们都痛恨犯罪,遣责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违法犯罪分子。我也对我的当事人崔某给嘉兴中学的同学们在人身、财产以及心理上造成严重损害的事实深表不安,也希望在此代我的当事人向嘉兴中学的被害学生表示慰问。但是,作为辩护人,法律赋予我的职责是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和理由,不承担被告人可能构成其他罪行的职责。故作为被告人崔某的辩护律师,我认为,崔某在本案中有几点事实容我细细道来:
  一、被告人崔明落到今天这个地步,是他对自己放松了要求,放任自流、肆意妄为。但是,造成他今天这个地步又不仅仅是他一个人的原因,是方方面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崔某出生在一个没有爱心和缺乏温暖的家庭,崔某的父亲整日奔忙自己的生意,很少顾及自己的孩子;崔某的母亲行为不轨,赌博成性。连父母自己都存在道德行为问题,又能怎样在孩子心中树立起正派的模范形象!在幼小的崔明眼前演义的是一出又一出惊心动魄的家庭暴力,又能怎样苛求孩子遵纪守法,洁身自好,出淤泥而不染。古语云:“蓬生麻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父母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对孩子的成长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甚至可以左右孩子一生的道德行为,作为崔某的父母亲,难道不为今天崔明的行为承担一点点责任吗?
  二、当我们看到崔某想钱想得发疯的样子,他需要钱干什么呢?不是去读书,也不是为生存,而是把钱交给了电子游戏厅和网吧。电子游戏机这个恶魔,象精神毒品,在腐蚀着一 代又一代天真无邪的少年儿童。大部分青少年儿童一旦沉溺于游戏机,便一发不可收拾,家里给的零用钱是不够他们花销的,他们便把一双稚嫩的双手伸到了社会,只要能弄到钱玩游戏,什么都敢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上一部剧本:
  • 下一部剧本:
  • 栏 目 导 航
     搞笑小品剧本  情感生活剧本
     英语小品剧本  校园小品剧本
     名家小品剧本  话剧小品剧本
     音乐小品剧本  其他小品剧本
    专 题 栏 目
     三人小品剧本   四人小品剧本
     五人小品剧本   六人小品剧本
     七人小品剧本   八人小品剧本
     九人小品剧本   赵本山剧本集
     马季相声全集   郭德纲相声集
     中秋小品剧本   小学校园剧本
     中学校园剧本   大学校园剧本
     英语校园剧本   军营小品剧本
     春节小品剧本   元旦小品剧本
     国庆节目剧本   心理剧剧本集
    最 新 更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