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项阳
(上接《中国音乐文化“大”与“小”传统(3)》)
中国典籍对历史上音乐文化传统创承人的身份有着很明确的规定。《元典章》云:“本司看详,除系籍正色乐人外,其余农民、市民、良家子弟,若有不务本业,习学散乐搬演词话人等,并行禁约”。这里说散乐、词话的搬演者,都应该是在籍的专业(正色)乐人,良家子弟做这些就属于“不务正业”。可见,在戏曲进入成熟期其表演者是怎样的一群。其实,不仅仅是戏曲,凡属于太常和教坊所表演的艺术形式,多是这一群在籍之人的创承。在这种上下双向交流的过程中,并非所有的艺术形式和艺术作品都是由宫廷的乐籍中人创造的,还是以戏曲音乐为例,元末明初之时的昆山腔以及稍后产生的弋阳腔、海盐腔、余姚腔是如何风靡全国的呢?特别是其中的昆山腔演化为昆曲以及弋阳腔作为高腔系统在全国的传播过程,如果不是有这样一个乐籍制度,将其在体系中得以传承,那么,是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到处都有高腔流传的。所以,无论是戏曲还是音乐以及说唱等其他艺术形式,的确不能低估这个制度体系的作用。试想,在当时没有电波、数字通讯;没有飞机、火车、汽车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究竟是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广泛地传播呢?显然,移民、战争、商旅所带的艺人等等,近乎自然的传播方式如此广泛的存在显然是比较苍白的。如果不是有乐籍制度下的职业艺人的这种传承,以及教坊制度下对多种艺术形式及其相关内容的整合,显然不会有全国范围音乐文化主导层面有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而正是这种全国上下在主导层面的一致性构成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大传统。
历史发展到了18世纪初叶,乐籍制度在雍正皇帝的御批下寿终正寝了。那些以前身为贱民,却是可以吃官饭的一群,开始转向民间寻求自己的“饭辙”。乐人贱籍的解放并不意味着社会对其承载的音乐文化不需要,无论是宫廷、王府、地方官府、军旅等地依然需要礼仪和宴筵用乐,依然声色犬马,曾经在制度下生存的音乐文化不会消失。这也就是我们前面所分析的传统音乐文化与礼俗依附共生“沉淀”在民间的道理。
廿世纪初叶的中国,在农耕文化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其音乐文化有着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这应该是当时的大传统。这种情况产生根本变化就是由于西方音乐文化的大规模进入。作为接受外来音乐文化的先锋的城市,经过一个世纪的发展,一个新的所谓“大传统”已经形成。
但是,即便是在廿一世纪的当下,当我们来到占全国人口大多数的乡下,伴随着民间礼俗,历史上那些曾经为各级官府所用的礼仪用乐,却依然在民间得以延续。特别是丧葬礼俗、许多仪式庆典之中,传统音乐文化的功能性体现较为充分。
有人说,诸如河北等地一些以“圣会”和“善会”命名的乡村乐社,他们所承载的更多是雅文化的一面。而作为那些以为民间礼俗服务奏乐收钱养活自己的一群,他们所传承的音乐文化是俗文化。我对这一说法是持有疑义的。虽然音乐班社以村民的婚丧嫁娶奏乐为生计,但是,无论是婚礼还是葬礼,就“礼俗”说来,都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传承,其中也有雅文化的因素。
“传统理论认为小传统的民间文化不登大雅之堂、粗俗、毫无逻辑,在大传统面前软弱无力。这种理论忽视了小传统在村落社会中的“草根性”及其主导地位。”
在下以为,前面的这种认识根本不能够用来解释中国乡村社会的实质;就后面的认识说来,虽然作者注意到了小传统的主导地位,但是却依然停留在共时的层面上,没有辨清所谓小传统的历时性内涵。就中国传统音乐文化说来,如果我们不能够认识到其在历史上功能性和现今乡村社会的实际存在,而只是依照当下的观念那就绝对不能把握其实质。
这种在历史上是为主流、现在以非主流的方式而存在音乐文化传统,被人们以“亚文化”相称。但乡村中的音乐文化绝对不是松散无序、而是有组织行为的延续。这在历史上有一个转化、积淀的过程,民间显然是雅俗共存的。决非是在民间的就一定是“粗俗”的。虽然乡村社会在当下处于一种亚文化的状态,以非主流的方式而存在,但它们依然承继着数千年的传统,并未有实质性的改变。
“在大传统渗透入村落社会过程中,人类学更强调小传统的角色、地位。‘传统的发明’、‘社会的记忆’等概念的提出,促使人们从现代文化中发现现代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新发明的传统,发现一些貌似现代的文化形态也只不过是人们历史记忆的制度化和仪式化的结果”。注10的确如此,这也就是我们所要说的中国音乐文化历史传统与“新传统”的关联所在。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音乐文化受到西方音乐文化的强烈冲击,以乡村社会和城市社会两个“传统”的形式共存,孰大孰小,通过共时性和历时性、功能性的分析,“为神奏乐”与“为人奏乐”的探讨,应该是我们把握“传统”这个观念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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