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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文化“大”与“小”传统(3)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2012-4-12   浏览次数:

 作者:项阳

 

  

   

    我们在运用西方学术界的理论分析中国文化时需要刻意关注的问题是:这种理念是否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依照西方学者的理念,乡村中大众的传统为小传统,但我们有着历史积淀的所谓小传统却与西方人的认知有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由中国的多数人群——农民传承的所谓“小传统”恰恰是延续了数千年的中国音乐文化的大传统,因此我们说,当下的中国音乐文化的确有两个传统,一个是廿世纪以来以城市为中心的音乐文化(西方人类学意义上的观念),一个是延续数千载,现今以非主流的形式存在于广袤乡村的中国音乐文化。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一个是有历史积淀的传统在乡间以非主流的方式延续,一个是现实中已经形成的以城市为中心新的传统的发展。依照西方学者的理念,有一点是非常之吻合的,那就是当下乡间的传统的确很难对城市的传统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那么,城市音乐文化的传统是否像西方学者所讲的那样一定会将乡村的音乐文化传统吞食和同化呢?我以为在中国,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至少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完全被同化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虽然可能最终会是这样。之所以这样讲,还是由于有些悠久的历史传统观念已经深深地融化在人们的血脉之中。乡村之所以称之为社会,就在于其文化积淀的厚重,祖祖辈辈生活在这里的人们,虽然与城市居民同是生活在一个政体之下,但其生活方式却显现出较大的差异性。以家庭、家族、姻亲关系构成的庞大的盘根错节的聚居群落,也是接受传统文化观念的重要条件。归根结底,还是农耕文化的传统在起着主导作用,与农耕文化传统相辅相成的传统音乐文化在乡村中的生存空间和生存土壤尚没有遭到根本性的毁坏。当所谓的新传统——城市文化的传统向乡村社会施压的时候,乡村社会对其是全然被动地接受,还是有选择的接受,甚至“顽固地”坚守其传统文化观念,对这种城市文化传统在某种程度上有排斥的行为,这是需要我们正视和面对的。我在《中国传统音乐与民间礼俗的依附和共生现象》注7一文中对传统音乐在乡村社会中的生存状况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探讨,中国乡村社会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虽然在某一个时期受到国家权力和意志的制约,许多民间礼俗似乎已经绝迹,但是,一旦在政策上得以松动,民间礼俗似乎一下子又冒了出来,这是让我们在田野实地考察工作中感到惊讶的。这些民间礼俗,在许多层面上与民间信仰有着相当程度的关联,而这些民间信仰的存在,恰恰是融入血液中的传统长期沉淀的结果。以上认识就中国音乐文化的客观存在说来是应该、而且必须辨析清楚的。

 

    李亦园先生将大传统与小传统与中国的雅文化、俗文化相对应,这是很有道理的,但就中国的音乐文化来说,这种解释也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创造与传承是相互关联却又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当下传统音乐文化的传承,在乡村社会中并非是由精英,而是广大的民众。他们所传承的乐曲在历史上可能属于专业乐人的创造,当下的乡间乐人们对传统音乐文化仅仅是传承者,重在应用的层面。但正是乡村社会中的这些功能性用乐形式的存在,才使得我们的音乐传统能够得以发展延续。

 

    我们说,在民间的音乐文化并非就是“俗文化”。所谓“在官方为礼,在民间为俗”者,前者是一种官方的形态,是制度的显性体现,而后者是一种民间形态,以民俗的方式而存在,是制度的隐性形态。正如一些学者所认识到的,这两者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这也正是中国音乐文化的特殊意义所在;历史上的中国音乐文化即便在官方,也是一种雅俗并置的存在。当这种雅俗并置积淀在民间,难道其中雅的部分就变成了俗?许多仪式及其用乐在历史上由官方主持并使用时大家将其称之为“礼”,但当转移到民间依然是这样的仪式、同样的乐曲,难道就成为“俗”?仪式与乐曲是否会因使用场所的不同而有性质上的改变呢?我们看到,新疆维吾尔的十二木卡姆,虽然现在流传在民间,但无论是音乐的形式与内容都是当年在王府和官府中演奏的乐舞;当年宫廷和官府用乐中有大乐和细乐的形式,当下民间用乐中同样也有。诸如北京京西幡会中的大乐,天津皇会大乐,山东泰安吹鼓手演奏的大乐,鲁西南民间艺人演奏的大乐等等,不一而足;至于细乐也同样是在各地普遍存在,显然,当下的民间传统音乐中应该是雅俗并存的。更有意思的是,我们在鲁西南地区考察中所见,在一些民间仪式中会同时用到大乐和细乐,而且是同一首乐曲在不同程序中的变异使用。比如,当我们听到司仪喊“奏大乐”的时候,乐曲一般不会加花,也很少变化,且速度较为缓慢,庄重、肃穆;随着“奏细乐”的喊声,我们发现,竟然是刚才演奏过的一首乐曲的变异,其“直梗”是为原型,接下来就开始加花变奏,采用多种演奏手法变化无穷,速度的变化也丰富起来。由此可见,当下的乡间仪式用乐,的确将雅与俗,礼与俗统在一起。

 

      中国传统音乐文化,在历史上是一个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交流的过程。在其间,既有宫廷乐人的创造,也有地方官府乐籍中人的创造。在乐籍制度的大背景下,地方乐籍中人有对音乐形式与内容的创造,进入到宫中教坊等乐官的视野之中经过筛选,得以整合规范,然后通过乐籍系统在全国范围的返播。正是由于有这么一个乐籍体系,在相当程度上保证了在音乐本体中心特征(律调谱器曲)各个层面的一致性。也保证了中国音乐文化一直处于动态的过程之中,使得一些观念的内涵具有相当程度的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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