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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品《法律呵护阳光少年》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更新日期:201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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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能原谅他!他这是金蝉脱壳,想出去后还要入室抢劫。包大人,(递上法律条文)你看,我国刑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若触犯法律仍然要付刑事责任。 包公:是啊!王法在此,本官怎敢放你? 犯人:唉,早知道这样,我应该在青少年时好好的做人,也不会落到这种地步! 警花: 是的,胡非为,你终于知道了,我国《青少年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除了接受国家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外,还必须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学校和家长的正确教育。 包公:对,刚才你的一番言语,事虽然有因,但你害人是果.犯下大错,一切罪责本应由你自己承担。但本官念你年幼无知,为了教育你本人,让你有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本官现在郑重宣判:(站起,拍惊堂木)罪犯胡非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强制执行劳动教养! (三人站成一排) 齐:愿世界上所有的青少年在法律的呵护下健康、快乐地成长! (敬礼,鞠躬,道:谢谢大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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